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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仓储货架合同违约责任归属分析

发布时间:2018-01-12 13:32:59  浏览:
东莞仓储货架合同违约责任归属分析
 1.违约责任
  
  (1)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是指东莞仓储货架合同当事人一方发生违约时,依据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按照价款或者酬金总额的支比例,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货币。违约金可分为两类:法定违约金和约定违约金,法定违约金白国家法律或法规直接规定违约金,阁楼货架约定违约金指仓储合问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协商确定的违约金。
    (2)损害赔偿。
东莞仓储货架合同损害赔偿是指仓储合同一方当事人在其违约时,在支付违约金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如果对方还省其他损失,违约方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损害赔偿最显著的特征为补偿性,在合同规定了违约金的情况下,赔偿金是用来补偿违约金的托盘货架不足部分。
    (3)继续履行。
继续履行是指一方当事人在不履行合同时,对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履行义务,或向法院请求强制违约方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履行义务,而不得以支付违约金和贻偿金的办法代替履行。规定继续履行的目的,不仅在于保护受损害一方的合法利益,伎其订齐合同的目的得以实现,同时也可以避免违约方为了私利,用支付违约金、赔偿金来达到逃避履行合同义务的目的。
    (4)采取补救措施。
所谓补救措施,是指在违约方给对方造成损失后,为了弥补对方遭受的损失,依照法律规定由违约方承担的违约责任形式。在仓储合同中,这种补救措施表现为对损坏的仓储物进行修理、将仓储物转移到良好的仓库存放、修复仓储设备,或者支付保养费、运杂费等方式。
    (5)定金惩罚。
定金是《担保法》规定的—种担保方式。仓库货架在订立合同时,当事人可以约定采用定金来担保合同的履行。在履行前,由一方向另一方先行支付定金,在合同履行完毕,收取定金一方退还定金或者抵作价款。合同末履行时,支付定金“方违约的,定金不退还;收取定余一方违约的,双倍退还定金。定金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20%,同时有定金和违约金约定的,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中一种履行。
    2.免贵
东莞仓储货架免责又称为免除民事责任,指不履行合同或法律规定的义务,致使他人财产受到损失,由于省不可归责于违约方的事由,违约方可以不承担民事责任。仓储合同违约责任的免除有以下几种情况。
    (1)不可抗力。
所谓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它包括自然灾害和某些社会现象,前者如火山爆发、地震、台风、冰雹等,后者如战争、罢工等。合同签订后因出现不可抗力的时间不同,——般会产生以下法律后果:①延期履行;②部分不履行;②不履行。另外,在不可抗力发生以后,作为义务方必须采取以卜措施才可以免除其违约责任:①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如果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的进‘步扩大,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②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后,应当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延期履行合同的理由;⑦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后,应当取得有关证明,遭受不可抗力的当事人一方应当取得有关机关的书面证明材料,证明不可抗力的发生以及其对省事人履行合同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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